不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危險廢物的,不但要受到行政處罰,更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判定某類物質是否為副產品,首先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11號),鑒別該類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若鑒別結果顯示,該類物質不屬于固體廢物,則企業可對該類別物質自行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經質檢部門備案后作為副產品管理。若鑒別結果顯示該類產品屬于固體廢物,應依據《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GB5085.7—2007)做進一步鑒別。凡列入《危險廢物名錄》或經鑒別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則屬于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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