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混合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轉移實行就近原則。危險廢物利用以市場化為主,不得對以利用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轉移設置限制性行政壁壘。分析到政策是鼓勵危險廢物移出地和相鄰移入地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域合作,建立補償機制,共享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除針對全國統籌布局的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開展區域合作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企業集團內部共享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外,原則上不鼓勵跨省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危廢處理廠家為您介紹混合危險廢物的判定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種或兩種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其他物質中,混合后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2、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混合后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3、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判定規則
1、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和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2、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除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
3、除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仍屬于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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